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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巡察干部抽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27    作者:    阅读次数:


为适应巡察工作常态化要求,规范巡察干部抽调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察工作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巡视机构巡视干部借用工作办法(试行)》《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抽调干部是指因巡察工件需要,到巡察组参与阶段性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巡察干部抽调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中共党员,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熟悉党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财务、审计等业务,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四)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五)责任心强,工作敬业,作风务实,师生公认度高;

(六)组长、副组长还要求政治原则性强,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工作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洞察力强,敢讲真话,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条 抽调干部办理程序:

(一)开展巡察前,由党委巡察办、党委组织部根据巡察工作要求,从巡察人才库中抽取相应人员,提出组建巡察组的人员名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与被抽调单位协调沟通;

(二)党委巡察办根据巡察工作需要统筹考虑巡察人才库人员的经历特长、任职回避、以往参与巡视巡察工作期间的表现等因素,提出抽调工作方案,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三)参加巡察的人员原则上一轮一抽调。

第四条 抽调巡察干部日常管理:

(一)抽调期间,被抽调干部进入巡察组工作期间,由巡察组管理和使用,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须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同意并报党委巡察办备案;

(二)被抽调单位不得擅自抽回人员,如确需工作需要提前抽回的,应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三)抽调人员应自觉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及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脱离岗位,抽调巡察期间应按规定签订《保密协议书》,参加巡察工作期间不得泄露巡察秘密;

第五条 抽调巡察干部激励措施:

(一)对被抽调进入巡察组参加巡察工作的人员,巡察结束后由巡察组出具工作表现鉴定意见,经党委巡察办初核后,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对于表现特别优秀、能力特别突出的,巡察组会同巡察办出具鉴定意见,向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推荐,作为表彰奖励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二)对从二级学院抽调的巡察人员,年底由学校按照每人次3000元(按月人均绩效和每次实际抽调时间计算)标准给予二级学院绩效补助。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