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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8-06    作者:    阅读次数:

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文件

义工商党办〔2017〕号







关于印发《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

经党委会通过,现将《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党委办公室

201754




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754日印发

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更好发挥信访举报在监督执纪问责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为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持续发展服务。

第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原则是: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重事实,讲证据;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信访举报的受理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是:

(一)对我校教职工违反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依法应由学校纪委、监察处受理的我校教职工不服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和交办的以及校党委、行政交办的信访件。

(四)巡视工作机构、审计机关、公检法、行政执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监督执纪审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其他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访举报事项。

(五)对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校纪委、监察处接受学校师生、校外人员以及校外单位、机构的当面举报和采用信函、电话、电报、传真、图片、音像带以及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的举报。

(一)信函受理。收到信函要及时拆阅,并做好登记。拆封时应保持信封、邮票和邮戳的完整,阅办、存档时要将随信寄来的票据等装订在信函背面左上角,连同信封附在后面。

(二)来访受理。一般应2人以上,1人主谈,1人做好记录,当事人签字确认,必要时可以录音。

(三)电话受理。举报人以电话方式进行举报的,应询问其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如实做好电话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四)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通讯方式进行举报的受理。应将举报内容整理成文字材料,并做好登记,登记时要注明来源和日期。

第六条 校纪委、监察处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部门、职务等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一)谈话函询。反映问题笼统或捕风捉影等难以查证核实的;问题存在一般性,但查清后只能给予批评教育或轻处分的。

(二)初步核实。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并可能构成违规违纪的,应进行初核。

(三)暂存待查。线索不清,无法分流的;无实质内容,无法查处的;反映人就同一问题反复反映,已经查清或已有明确结论的;其它需要暂存的信访件。

(四)予以了结。反映的问题不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或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应给予党纪、政纪等处分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作了结处理。

第七条 呈批。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将信访材料和《信访拟办单》呈报校领导阅批,并按批示及时处理。

第八条 信访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清楚的,承办人员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

第三章 信访举报的办理

第九条 办理方式

(一)自办。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政领导责成查办的信访件,反映学校科职(含)以上干部的信访件,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件和不便于转交具体部门查办的信访件,以及党组织、党员干部、师生的申诉等,由纪委、监察处直接办理,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配合。

(二)交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对反映学校教职工和涉及学校有关单位负责的一般问题,可转交相关党组织、职能部门办理。交办时,填写《信访交办单》,明确要查处的问题和办结时间。纪委、监察处对于承办单位的处理结果应予以审核,经审核认为材料(书面报告和有关证据材料等)不符合要求或处理不当的,责成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三)转办。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学校纪委、监察处交办、转办的信访件,一般问题的信访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较复杂的信访件在2个月内办结;重大问题信访件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经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

(四)协办。对重要或较为复杂的信访件,需要多个部门或单位参与配合的,由纪委、监察处与有关部门协同调查办理,参与协办的部门应派专人参与整个调查处理过程。

第十条 调查处理

(一)初核。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成立至少由2人组成的初核小组,可采取与相关人员谈话函询,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等必要措施收集证据。初核小组应在规定时间内查清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写出初核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请校领导批准了结或立案。

(二)立案。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且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司法机关移送的违法违纪案件应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的,均要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予以立案。

(三)调查。立案以后,应迅速组成2人(含)以上的调查组。调查组负责人应根据初核情况制定调查方案,采取谈话函询等必要措施开展案件调查工作。调查结束后,要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调查组成员签名后呈报校领导。

(四)处理。校纪委、监察处应将处分决定送交被处分人、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学校组织部、人事处。

第十一条 办结与反馈。案件调查期限为2个月,复杂和疑难信访案件应在6个月内办结。结案须填写《结案登记表》。

实名举报必须件件有反馈,要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听取其意见。

第十二条 信访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要将信访举报的文字材料和调查形成的材料进行整理,按照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四章 信访举报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举报工作提倡实名举报,对署真实身份和姓名的信件予以优先办理。实名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学校挽回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可由纪委、监察处向学校领导建议对举报人进行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举报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报请其所在单位或司法机关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 纪委、监察处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师生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十六条 纪委、监察处及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对纪检干部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处理有关举报问题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本人是被举报人或是被举报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与被举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举报问题有其他关联,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