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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8-27    作者: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内部管理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加强廉政建设,根据《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浙审文〔20125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浙教审〔2013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内部管理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以下简称内管干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校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对内管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审计,鉴证和评价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内管干部在任职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内办理提任、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的,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学校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由学校审计处牵头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岗位性质和经济责任的复杂程度实施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审计对象,采取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方式。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对权力相对集中、资金规模较大的重要岗位领导干部,在其一届任期内至少安排一次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资源配置市场化和操作行为规范化。

第九条 学校应按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制订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实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逐步向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为主的方向发展。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学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具体参照《关于印发<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义工商院办﹝20167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相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党院办的主要职责:提供学校管理内控制度,会议纪要、记录等资料。

组织部主要职责:向新任领导干部告知其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要求;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并提供被审计对象名单及其有关情况;向审计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等。

纪委、监察处主要职责:将审计结果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对查实的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等。

审计处主要职责:按照审计委托书,提出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审前培训、布置和审计人员进点;对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审计任务进行监督等。

人事处主要职责:提供被审计对象有关情况;协助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人事管理内控制度及数据等。

计划财务处主要职责:提供审计所需的有关财经纪律、财务制度、会计资料等相关材料;对审计整改进行业务指导;落实审计提出的完善财务管理等建议等。

后勤管理处主要职责: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的资产管理制度、工作台账等相关资料;通报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有关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应当根据被审内管干部的岗位特点、职责及其所在单位类型、职能等情况确定。主要包括:

(一)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二)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所在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收入是否依法组织,预算完成情况;

(五)支出真实、合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情况以及合同管理情况;

(八)涉及的债权、债务及其它未了事项情况;

(九)以前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十)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一)被审计内管干部遵守廉洁从政(从教)规定情况。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年限以一届任期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以前年度。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学校党委的意见,由组织部提出委托建议,经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审计计划,报请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由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特殊情况可直接由组织部报送校党委批准后,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3日前,应向被审内管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通知被审内管干部本人和相关单位。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内管干部和财务、资产等相关单位应及时做好财务收支和财产的清理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如实提供下列资料,并列出目录清单。

(一)被审内管干部应提供的资料,主要是:

1.单位每年度的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与学校签订的责任目标书、相关的工作成果佐证资料;

2.单位开展经济活动的决策资料。如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合同、协议等;

3.内部管理资料。如内控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经济分配政策等;

4.需要说明的经济事项书面材料:需要特别说明的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执行中的经济事项、债权债务事项、在建工程事项、采购事项、经济纠纷事项、公用财物事项等;

5.审计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计划财务处和后勤管理处应提供的资料,主要是:

1.被审内管干部所在单位日常经费和项目经费的财务收支记账凭证、账簿、预算核定单、预算及执行情况表;(计划财务处提供表式)

2.被审内管干部单位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盘点明细表;(后勤管理处提供表式)

3. 审计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被审内管干部应收到审计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概况;

(二)被审内管干部任期内的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情况;

(三)任期内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四)利用学校资源开展业务的绩效情况;

(五)重大事项、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实施情况;

(六)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八)被审内管干部及所在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学校财经制度和廉洁从政(从教)规定的情况;

(九)被审内管干部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需说明的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八条 被审内管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签名盖章。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召开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审计进点会一般由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单位和审计处联合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处通过查阅有关档案、审查会计资料、盘点实物以及召开座谈会或找单位人员谈话等方法实施审计。审计结束后应及时编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内容一般包括:审计依据、被审内管干部任职期职责范围及所在单位基本情况、审计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审计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初稿应征求被审内管干部及所在单位意见。被审内管干部应在收到审计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及时将审计报告初稿报送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提交联席会议其他组成单位征求意见。内管干部经济责任正式审计报告,应报送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分送人事处归档,组织部和审计处留存,同时抄送被审内管干部本人。审计处应探索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逐步扩大审计报告公开范围。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有关整改事项,被审计干部及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若已离任,则被审计领导干部应予配合,并自收到审计报告2个月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联席会议对有关审计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内管干部所在单位存在重大财经管理等问题,应向学校有关单位提交管理建议书。发现的应由其他单位处理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奖惩、后续管理等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归入被审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审计纪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等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审计纪律的按规定进行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